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贺**、聂**、靖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11400元免于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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