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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