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郝美丽与被告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郝美丽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美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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