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某某诉称,2010年10月13日、2011年7月3日原告何某某分别两次向侯**借款共计20000元,约定月利率1.5%,未约定还款期限,又于2011年12月11日向侯**借款16000元,月利率为1.5%,前后三笔共欠侯**、侯**41600元,都由被告张**所使用,被告张某某拒不偿还,请求人民法院主持公道,判令被告张某某偿还所欠借款。

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借据三支,证明原告何某某向侯**和侯**借的36000元款给了被告张某某,被告给还了10000元,下剩26000元。

2、证词证言两份,证明原告何某某在侯**、侯**处贷的款,被告张某某使用了。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曾经借过原告的钱,但已经偿还,现在被告不欠原告的钱

被告张某某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一、二均不知道,不清楚。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因形式、内容、来源合法,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

2010年10月13日、2011年7月3日原告何某某分别两次向侯**借款共计20000元,约定月利率1.5%,未约定还款期限,又于2011年12月11日向侯**借款16000元,月利率为1.5%,前后三笔共欠侯**、侯**36000元。被告曾向原告借款10000元,现已偿还了。原告以向他人借款转借被告为由向被告多次索要未果,涉诉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剩余欠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证据规则,谁主张权利,谁举证。本案原告虽然提供了证据,该证据只能证明其向侯**、侯**借款的事实,但其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所借的款项又借给了被告,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