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冯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诉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邹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邹某某与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诉卢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某某与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高*甲等民间借贷一案终结裁定书
付*与蔡*民间借贷一案终结裁定书
郁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