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麻某某刘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麻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全部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刘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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