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2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妻子魏*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法予以扣划88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下欠部分因被执行人郑*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2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李*发现被执行人郑*下落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