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郭某某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王某某诉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毛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等与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某某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某诉侯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诉左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某某诉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毛*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