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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