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原告张**诉被告高**、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米*与被告刘**、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薛*、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彭*、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乔某某与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姜*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诉尚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崔某某诉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诉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