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某某与蔡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蔡某某在中国农业**定边县支行的工资账户,执行费95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1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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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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