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吴某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吴某某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某诉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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