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吴某某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某诉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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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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