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吴某某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某诉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左某某诉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诉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诉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某某诉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某某诉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某某与蔡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屈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齐某某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