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段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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