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孙**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礼诉称,2008年3月14日,被告张**以春种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张**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借款的事实属实,但已经偿还完毕。被告向原告孙**偿还了现金8000元,并且以自有的价值998元的手机一部、价值498元的手机一部、价值556元的手机一部抵偿了剩余2000元借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4日,被告张**向原告孙**借款1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据一份。原、被告约定还款期限为当年春种完毕。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张**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一份在案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真实存在,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应当按时偿还。被告逾期未偿还借款,其行为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的主张,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庭审中,被告张**仅仅当庭抗辩已经还清借款,但无其他证据证实。故被告张**已经还清借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