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戴**与王**、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戴**与王**、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永*调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后,申请人以王**、李**、李**为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2014)永*调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虽有给付的内容,但其确定的义务承担主体是李**,而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王**、李**、李**,申请人申请的被执行人属不明确主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戴**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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