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滕**、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李**经本院通知后,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原告宋**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严**与张多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吴**与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严有虎与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昌运**责任公司与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任*、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