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不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同时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严有虎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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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高**、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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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魏**与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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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剑与安明山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