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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原告刘**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退还原告刘**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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