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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退回原告赵**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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