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退回原告赵**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原告谭*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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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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