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主张被告张*应当归还借款51.5万元,其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购买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现金5万元担保及担保人谭**提供的其名下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的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张*名下的房屋一套,对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扣押。
二、查封担保人谭**提供的其名下的房屋一套。
三、扣押原告谭*提供的担保现金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