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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称:2013年正月,我给被告赵**预付了劳务费10000元,后来到工地干活时又借了2万多元,被告干了40天后不辞而别。同年6月,我在街上遇到被告,要求与其结算劳务费,被告承诺继续给我干活,我又预借了5000元,结果被告一直没去干活,经常躲避与我结算。经我多次寻找联系,我们双方才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我17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同年12月,被告归还了2000元,尚欠我15000元至今未还。我多方寻找被告,至今没有音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赵**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正月,原告杜**承包工程需招民工,经人介绍与被告赵**认识,双方经口头协商达成协议,被告答应自愿给原告干活,当时原告预付给被告劳务费10000元。年后,被告随原告去工地干活,期间被告又向原告分多次预借2万多元,被告赵**在工地干了40天后,不辞而别。同年6月,原告与被告在秦州区街道相遇后,原告要求结算劳务费,被告则承诺继续给原告干活,并将其户口本留存原告处,原告再次预付劳务费5000元。被告一直未去给原告干活,亦未结算劳务费。在原告多次寻找联系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赵**尚欠原告杜**17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2013年底,被告承诺在同年12月底先付2000元,余款15000元在过完年后还清,如按期未付清,则年后继续给原告工地干活。2014年1月7日,被告赵**偿还原告杜**欠款2000元后再未给原告干活。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被告2013年3月5日写的借条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事实清楚,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欠原告杜**15000元,借款数目确切,无利息约定;原告杜**要求归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杜**借款1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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