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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高举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高举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已与被告高举兵私下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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