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高举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已与被告高举兵私下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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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