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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