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21日,原告魏**以被告裴**已自动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魏**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退还原告魏**119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原告谭*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蔡*、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方新春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赵**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