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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与被告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21日,原告魏**以被告裴**已自动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魏**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退还原告魏**119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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