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退还原告王某某47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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