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蔡*、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邢**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侯**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孔**、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高举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谭*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芦**与天水天**限公司、麻干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