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谷县谢**贫互助协会诉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甘谷县谢**贫互助协会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甘谷县谢**贫互助协会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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