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甘谷县谢**贫互助协会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谷县谢**互助协会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谷县谢**互助协会与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谷县谢**互助协会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杨**、杨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张*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