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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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