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甘谷县人民法院(2013)谷民初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由被执行人张*归还申请执行人张**借款86000元整。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觉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张**申请执行张*民间借贷纠纷另一案中,以被执行人张*所有的商铺评估作价753154元折抵借款680000元、诉讼费10600元、执行费10600元、评估费7000元,商铺归申请执行人张**所有,折抵后剩余款44954元应退还被执行人张*。现本案在执行中,将剩余款44954元不再退还被执行人张*,由申请执行人张**领回。2015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张**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

甘谷县人民法院(2013)谷民初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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