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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