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高**、杜泽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冯**与被执行人高**、杜泽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高**、杜泽州给付申请执行人冯**执行款300000元,利息28550元,案件受理费2960元,执行费4829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二被执行人于2015年第三季度开始每个季度最后一月30日前最少给付申请执行人冯**10000元,具体给付事宜由杜泽州负责,直至还清(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2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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