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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某、同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同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同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3年农历9月1日,经被告同某某介绍,原告李某某给被告陈某某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每万元月息500元。被告陈某某给原告李某某出具借据一张,被告同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借款逾期后,原告李某某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拖延,借款至今未还。起诉要求被告陈某某、同某某连带清偿借款60000元及利息4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

被告同某某辩称:原告李*某起诉的被告陈某某借款及利息约定均系事实。原告李*某向被告陈某某索要借款,被告陈某某未还款,被告同某某系借款担保人,被告陈某某不还款,被告同某某没有办法。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被告陈某某2013年农历9月1日借原告60000元,利息每万元月息500元,期限一年,被告同某某系借款担保人。

被告陈某某、同某某未提交证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陈某某虽未到庭,但被告陈某某出具的借条,经被告同某某确认借条真实合法,此借条有证明力,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9月1日,经被告同某某介绍,原告李某某给被告陈某某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每万元月息500元。被告陈某某给原告李某某出具借据一张,被告同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借款逾期后,原告李某某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拖延,借款至今未还。起诉要求被告陈某某、同某某连带清偿借款60000元及利息4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借原告李*某60000元,原告李*某起诉要求被告陈某某归还借款,被告陈某某应当归还。原被告约定借款利息每万元月息500元,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被告同某某系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某借款担保人,被告陈某某未按期还款,被告同某某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16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陈某某归还李某某借款60000元,利息20880元,共计80880元。

二、同某某对以上款项负连带责任。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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