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民诉被告刘**、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民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惠鹏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惠*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惠鹏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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