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姜**、**明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为姜**下落不明,经马**申请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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