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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本院申请撤诉,被告亦同意原告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0元,给原告退付23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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