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发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发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何**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惠**与刘**、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张*、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姜百万、**明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张*、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庞**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小*与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段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