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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张*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7元,减半收取,由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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