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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XX与被执行人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子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当即履行:一、向申请执行人高XX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15‰,利息从2012年09月03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9925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刘**所有的牌号陕KXP958英伦牌黑色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的车辆现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刘XX偿还了申请执行人10000元,申请人认可偿还的本金。申请执行人高XX认可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准予撤销。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在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随时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

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子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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