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杨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杨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子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杨XX、王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XX、王XX向申请执行人刘XX履行:1、向申请执行人刘XX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7月11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15‰计算。2、向申请执行人刘XX支付之前偿还1.5万本金所生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执行费1240元。现因被执行人杨XX、王XX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XX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刘XX如发现被执行人杨XX、王XX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在收到执行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在再次立案后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子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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