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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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高XX与被执行人朱XX、赵XX、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撖XX与被执行人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高XX与被执行人刘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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