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2014)镇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毛**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1050元(含诉讼费10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无财产可供执行,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毛**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条件暂不成熟。经征求申请人毛**意见,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毛**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