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俱**与李等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2013年3月22日立案执行的镇原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初字第867号俱**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俱**与被执行人李**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以(2013)镇执字第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李**未自动履行和解执行协议,2015年6月23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李**家中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俱**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初字第867号俱**与李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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