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8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惠**与刘**、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张*、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张*、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庞**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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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路贵文与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