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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贵文与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路贵文与被告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贵文、被告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路*文诉称,2013年4月1日,被告向其借款80000元,约定月息2分,期限1年。借款到期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清偿。要求被告清偿欠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1232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尤小文辩称,其借原告现金80000元属实,但现在无力偿还。请求展期清偿本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日被告因买车缺钱向原告借款4.5万元,同年5月1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2014年4月1日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向原告出具了8万元的借条,约定月息2分,期限1年,但将借据时间改为2013年4月1日。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清偿。2015年8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主体身份;

2、原、被告陈述,证实被告欠原告款80000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尤**借原告路贵文现金未予清偿,属违约行为。故原告主张清偿欠款80000元本息的诉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尤**归还原告路贵文欠款80000元,并按月息2%承担从2013年4月1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

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764元,由被告尤**负担。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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