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2014)镇民初字第322号冉**与马*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2500元(含诉讼费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发正在服刑,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冉**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马*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