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权晓文与苟军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2014)镇民初字第663号权晓*与苟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16150元(含诉讼费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苟军成举家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权晓*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苟军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663号权晓文与苟军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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