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段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段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被告段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诉称,被告借其款40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归还。

被告辩称

被告段小东辩称,借款属实,但无力归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被告段**因承包工程需资金,向原告朱**借现金人民币4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10000元,期限为三个月,2015年4月1日还款。原告朱**提供了40000元借款,被告段**出具借条1张,借款50000元,其中含10000元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朱**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原告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放弃主张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段**向原告朱**借款,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段**为原告朱**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主张利息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段小东归还原告朱**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

上述判决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段小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