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与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2015)镇民初字第456号杜**与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8750元(含诉讼费7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袁**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其表示愿分期履行,即自2015年6月起每月履行4000元,直至完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杜**也同意袁**的执行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456号杜**申请执行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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